(2014)磁行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磁县林坦镇军营惠固水泥制品销售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磁县林坦镇军营惠固水泥制品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磁行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飞虎,该局稽查队队长。被执行人:磁县林坦镇军营惠固水泥制品销售处。负责人杨桂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林坦镇军营村。地址:磁县林坦镇军营村南。申请执行人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12日所作(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认为,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崔咏梅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