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廉法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郭树聪与曹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聪,曹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廉法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郭树聪,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曹倍,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曹倍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倍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陈 旺审 判 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庭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