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怀宁县宏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六一、王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宏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六一,王敏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39号原告:怀宁县宏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黄直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六一,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敏,女,住址同上,系被告崔六一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宏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六一、王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宏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宏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六一、王敏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逢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