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潘育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育庆,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65-1号申请执行人潘育庆。被执行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刘英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秀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65元予以冻结。现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存款100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潘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卫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