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董明红与李秋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红,李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19号原告:董明红。被告:李秋文。原告董明红诉被告李秋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红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秋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明红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恭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