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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大玲、胡珍娉、李秋花、宋娟、周爱敏、江竹青、王法菊、王叔贞、左林林等11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玲、胡珍娉、李秋花、宋娟、周爱敏、江竹青、王法菊、王叔贞、左林林等,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2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玲、胡珍娉、李秋花、宋娟、周爱敏、江竹青、王法菊、王叔贞、左林林等11人。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有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玲等11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仲案字(2013)第210号仲裁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