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执行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州乾诚道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沁果园贸易有限公司,陈婷,张凤平,郑宗汉,福州协同贸易有限公司,陈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行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周华。被执行人福州乾诚道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婷。被执行人福州沁果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谢张雄。被执行人陈婷。被执行人张凤平。被执行人郑宗汉。被执行人福州协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月辉。被执行人陈绍英。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州乾诚道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沁果园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协同贸易有限公司、陈婷、张凤平、郑宗汉、陈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州沁果园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北路615号旺龙大厦1#、2#、3#连体部分3层01商场(权证号:榕房权证××字第1224172号)。因上述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军挺执行员 程斯彦执行员 朱龙彪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