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379���原告:丁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