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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商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杨元立、朱士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杨元立,朱士玲,徐影,朱井芳,周生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商初字第0062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孙相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腾跃,男。被告杨元立。被告朱士玲。被告徐影。被告朱井芳。被告周生强。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诉被告杨元立、朱士玲、徐影、朱井芳、周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