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运通、陈五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运通,陈五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锦程,男,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刘运通,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陈五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运通、陈五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元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