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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尚义县物业管理中心与尚义县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义县物业管理中心,尚义县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尚义县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旺斌,尚义县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尚义县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志斌,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尚义县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尚义县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尚义县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3)尚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韩荣庆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