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兴佳、刘国文与成都金辉居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成都金辉居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908号原告高某某,女。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成都金辉居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原告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成都金辉居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刘某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金辉居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金辉居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高某某、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