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8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仙降街道驶往马屿镇方向,途经仙降街道“喜满楼”酒店前地段即桥仙线10KM+100M处时,与陈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周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被交警查获,并于次日0时50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蔡某、戴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出警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照片及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