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瞿诗炎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诗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94号申请人:瞿诗炎。被请求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17号泰鑫商务中心12楼。申请人瞿诗炎因与被申请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国用17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2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瞿诗炎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瞿诗炎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所属的“国用17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向本院或者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2万元的担保,并承担“国用17号”轮被扣押期间的安全责任;四、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