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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强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77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强,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773-1号申请执行人康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许斌,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50万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合计人民币51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人民币51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