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北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谢某某,女,1977年1月6日生,满族,四平市站前华展金街农业银行储蓄所员工,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