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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北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谢某某,女,1977年1月6日生,满族,四平市站前华展金街农业银行储蓄所员工,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