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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义兴与江静,李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兴,江静,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兴,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江静,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庆,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