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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邵小中与潘建清、王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中,潘建清,王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邵小中。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清。被告王雪珍。原告邵小中诉被告潘建清、王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小中于2014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小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邵小中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