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邓世名,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中路。被告:邓碧然,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正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名诉被告邓碧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名以被告邓碧然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撤诉减半收取9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70元,合共184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邓世名承担。审判员 廖铭道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