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梁群容与肖剑初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群容,肖剑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梁群容,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现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镇。被执行人肖剑初,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关于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云城法执字第764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