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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新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文新桥,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醴法民二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法民二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兴审 判 员  曾祥根代理审判员  叶陶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