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侯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9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明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