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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7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毅与被告晋江市罗山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晋江市罗山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792号原告周毅,委托代理人冯春波,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罗山中学,法定代表人黄培开,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与被告晋江市罗山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真真审 判 员  柯丽专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