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运其与赖彩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彩贤,杨运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彩贤,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运其,男,193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斌,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彩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六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赖彩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3285.36元给杨运其;二、驳回杨运其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1元,由杨运其承担623元,赖彩贤负担378元。上诉人赖彩贤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赖彩贤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广州志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检验报告合法有效,赖彩贤的骑行工具是否符合核定技术条件对本案责任认定没有因果关系;其次,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有误。本案交通事故是杨运其驾驶自行车左转弯行驶时,没有让对向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过所造成的,应由杨运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行政文书,原审审法院直接采纳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案事故责任有误。二、原审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误。一方面,杨运其属农村户口,不应采用城镇标准;另一方面,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机构不具有最终伤残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并非法律上的最终伤残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纳其鉴定结论,以杨运其九级伤残为由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赖彩贤在原审时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原审法院对杨运其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回避其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三、原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误。杨运其倒地受伤是因其年老体迈、骨质脆弱。赖彩贤对本次交通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运其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杨运其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其次,原审程序合法,赖彩贤在原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但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鉴定费,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不同意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关于责任分担及赔偿项目的认定,均有法律依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广州志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系经交警部门委托对赖彩贤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的类型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其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即原审法院认定赖彩贤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系机动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杨运其驾驶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与由北往东行驶的赖彩贤驾驶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运其受伤,该事故发生经过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证明。杨运其驾驶自行车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过,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赖彩贤对该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采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根据赖彩贤驾驶的无号电动车为机动车的情节,认定赖彩贤承担本案交通事故4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赖彩贤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机构系具有法定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经广州市交警番禺大队的委托,对杨运其的伤残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赖彩贤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法定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支持赖彩贤的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杨运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赖彩贤在原审时并未提出异议,现赖彩贤上诉,主张应以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杨运其的九级伤残情况,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诉人赖彩贤认为杨运其年老体迈、骨质脆弱,系杨运其本人不小心跌倒或撞到赖彩贤受伤,与赖彩贤无关,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杨运其九级伤残,原审法院结合杨运其的伤残情况以及事故各方的过程程度,酌情判决赖彩贤赔偿杨运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赖彩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由上诉人赖彩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柳辉李蕴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