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5号明家庄园中心商业楼。法定代表人高长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宏伟,天津军粮城发电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宏伟名下银行存款2105.8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