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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刑执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阿勒尔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2685号罪犯阿勒尔吉,男,1976年1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勒尔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但至今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大理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勒尔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