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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程丽庆、程珺悦与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庆,程珺悦,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程丽庆,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程珺悦,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381号,机构代码67651841-6。法定代表人檀东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丽庆、程珺悦与被告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丽庆、程珺悦于2014年10月9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庆、程珺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77元,减半收取为2,088.5元,由原告程丽庆、程珺悦负担。审判员 李 连 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