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孝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王某甲,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盐锅头村人。被告王某乙,男,61岁,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铁匠巷村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借5万元,并约定期限已到,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状中原告载明被告为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铁匠巷村民,联系电话为135××××2405。本院多次依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均联系不到被告。后本院又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送达,但均被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但本案原告提供的信息并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王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月萍审 判 员 任建恩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