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童晓华诉童吉寿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晓华,童吉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晓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吉寿。委托代理人:万时来,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晓华为与被上诉人童吉寿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童晓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歆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