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初字4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晓霞与栗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霞,栗小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436号原告董晓霞。被告栗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霞诉被告栗小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