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天津润安商贸有限公司、王润东、王润林、王润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天津润安商贸有限公司,王润东,王润林,王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男。被执行人天津润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702号。法定代表人王润东。被执行人王润东,男。被执行人王润林,男。被执行人王润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涞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润东之妻焦玉荣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