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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8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男,1966年7月6日。1998年8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于2014年4月10日19时许,伙同徐福景(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城区皇城根南街一区六号楼七单元门前,采取用工具(已扣押)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4元、已扣押并发还)。随后被告人翟×被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陆×、颜×证言、同案徐福景供述、监控录像及截图、赃物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机动车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及预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网上追逃登记表、撤销追逃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前科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盗窃金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翟×当庭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翟×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46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