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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宁玉才与卜相海、刘起波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玉才,卜相海,刘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宁玉才。被申请执行人卜相海。被执行人刘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玉才与被执行人卜相海、刘起波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邮寄费120元,申请执行费5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