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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6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黄双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双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544号罪犯黄双喜,男,汉族,文盲,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8日作出(1999)盐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双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双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4年10月14日、2007年1月8日、2008年12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2012年3月21日作出(2004)、(2006)、(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6270号、第7850号、第9906号、第8863号、第11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双喜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5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黄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双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双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