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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恒夫与王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夫,王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赵恒夫。被告王溯文。委托代理人黄折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夫诉被告王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夫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夫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夫撤回对被告王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恒夫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