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7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静与邰勇、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邰勇,赵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7020号原告杨静,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邰勇,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赵小玲,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邰勇、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