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徐商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徐商初字第0095号原告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村,组织机构代码25031541-9。法定代表人谈正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广东路9号。被告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诚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