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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清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赵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钟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由北往南以时速87.5km/h的速度途经本市白云区夏花三路400号对出路段时,越过路中双黄实线驶至南往北车道,遇黄某伟无证驾驶制动、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柯和林某道(上述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后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伟、林某柯、林某道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丧葬费用,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有逃逸情节判定其负事故的全责,故不再适用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钟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由北往南以时速87.5km/h的速度途经本市白云区夏花三路400号对出路段时,越过路中双黄实线驶至南往北车道,遇黄某伟无证驾驶制动、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柯和林某道(上述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后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伟、林某柯、林某道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钟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钟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伟亲属丧葬费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杰柯、林兴道的陈述,证人陈桂凤、梁世池、江浩、江演潘、江玉钊的证言,交通事故经过情况、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警情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后驾驶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被告人的手机通讯记录,被害人的身份材料,被告人钟某无证驾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执勤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公交(白二)法鉴(尸)字(2014)4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物鉴字第674号鉴定意见书和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1535号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公交(白二)法鉴(活)字(2014)13号、1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案发后仅赔偿被害人亲属少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不予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评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则不再予以评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