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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冯乔斌,重庆皇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冯乔斌,重庆皇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60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4661-0。法定代表人张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林,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乔斌,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皇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1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334-3。法定代表人何春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被告冯乔斌、重庆皇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