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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抗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中东、李兆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抗字第37号原审原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原审被告袁中东、李兆字、杨自爱、杨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临兰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民(行)监(2014)371300000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