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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桂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桂平,男。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桂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桂平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桂平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64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晶晶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