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育红与邬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红,邬佳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育红。委托代理人:郑百军。委托代理人:陈锦倩。被告:邬佳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红与被告邬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