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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育红与邬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红,邬佳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育红。委托代理人:郑百军。委托代理人:陈锦倩。被告:邬佳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红与被告邬佳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