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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班莉与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莉,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630-2号申请执行人班莉,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班莉与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班莉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4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共计61550.89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