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宏正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与合肥世民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唐世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宏正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合肥世民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唐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正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尧,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世民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世民,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世民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唐世民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世民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书香雅苑11栋11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