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辖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海与南京云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南京云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辖初字第0024号原告胡海。被告南京云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原告胡海诉被告南京云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云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南京云控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傅维成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胡海诉称:2013年1月18日,被告南京云控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胡海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双方就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3年1月21日,原告如期向被告南京云控公司办理借款40万元(有银行电汇凭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于2013年5月14日向原告归还本金182000元,结欠本金218000元和应计利息89708.1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本息合计307708.16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南京云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之间从未曾有过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涉嫌原告在他人协助下伪造。为此,被告特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借款合同》之形成时间进行司法文检鉴定。另外,被告主张《借款合同》系伪造,还因为原告提交的《结算申请书》款项“用途”一栏清楚填写着“货款”二字。这足以证明,当事人双方不可能是借贷关系。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诉讼是为了获取8万余元利息之法外利益。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胡海辩称:被告抗辩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所签《借款合同》系原告在他人协助下伪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理由是:借款合同是基于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所签,而且落款处“南京云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系被告所盖。其次,被告仅以原告提交的结算申请书用途一栏载明为“货款”为由,抗辩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系伪造,双方不可能是借贷关系不成立。一是该结算申请书显示汇款时间是在2013年1月21日,而前述借款协议签订于2013年1月18日,且两者载明的付款金额完全一致,因此该结算申请书明显是原告为履行上述借款协议确定的借款义务而形成,至于结算申请书的“货款”用途一栏是基于原告汇款时应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并参照银行汇款单范本填写而为;二是被告收到原告出借款项后,已经于2013年5月14日归还原告人民币182000元,其部分还款的事实同样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三,双方当事人所签《借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纠纷管辖地为贷款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此外,原告所举证据即结算业务申请书中载明的汇款事实也能够充分证明原告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履行地是在盱眙。因此,盱眙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原告诉称:2013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对货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并在本合同第五条中约定:“贷款方与借款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到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在合同第七条中还规定,“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原告胡海,、被告南京云控公司分别在贷款方和借款方处签字和加盖公章。2013年1月21日,原告通过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款项,汇至被告账户,因结欠部分借款未付引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纠纷的解决作了“到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原、被告均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中能够反映借款地在盱眙县的内容,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胡海依照约定选择向贷款履行地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南京云控公司以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告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中称其与原告从来未曾有过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涉嫌系原告在他人协助下伪造,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诉讼是为了获取8万余元利息之法外利益等事项,不属于本案管辖权程序性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云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维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培培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