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保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一鸣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保第00039号申请人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8号泰弘广场锦绣华庭5楼。法定代表人黄增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一鸣。申请人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周一鸣拒绝支付欠付借款,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周一鸣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9号1幢3-2、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792**号”的房产一套为其保全行为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一鸣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资金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二、冻结申请人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9号1幢3-2、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792**号”的房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