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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90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永明、陈于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王永明,陈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9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63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于珍,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4)皖六皋公证字第1692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明、陈于珍、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281720.05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明、陈于珍夫妻共同拥有一辆车牌号为皖N××××ד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该车为本案的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永明、陈于珍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ד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决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凡勇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