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李拥军,男,汉族。被告刘建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拥军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拥军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拥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拥军负担。审判长 吴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