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艳文与张友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文,张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文,农民。被执行人:张友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友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友三家在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分款1314.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向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