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509号原告赵×1。法定代表人李文秀,女,年龄36。被告赵×2,男性,年龄3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的法定代表人李文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